深度思考:航运业如何借力大数据?
来源:互联网
|
作者:航运交易公报
|
发布时间: 2018-06-28
|
390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国在航运业方面的大数据平台建设,目前可知的有海事系统的“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信息服务平台”;航运管理方面信息系统有“国际运输船舶运力登记管理系统”“海运集装箱运价备案系统”和“中国船舶交易网”等。然而,上述相关平台规模较小,针对已生效签发的提单信息服务管理系统建设滞后。
上海航运交易所自1998年开始受原交通部委托,开展江浙沪(“两省一市”)日本航线的运价备案试点,过渡到受理班轮运输经营者报备运价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无船承运人)运价备案等,实现国际海运运价备案全覆盖。从2004年开始,上海航运交易所主办的《中华航运网》配合运价备案实施,陆续开展各类承运人的海运提单(样本)网上备案工作。
截至2018年5月底,备案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由2005年11月底的123家减至110家左右;备案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由2005年6月底的252家缩减至2009年6月底的215家;备案无船承运人由2005年11月底的1670家增至6863家。存续可供查询的海运提单(样本)备案数量共计7536份。其中,无船承运人为7297份;班轮公司为188份;国际船舶经营者为51份。
《国际海运条例》和《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经过近20年的施行和实践,中国国际海运市场总体运行平稳、规范,取得较为显著的效果。在运价备案方面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海运提单(样本)备案从 “两省一市”试点,逐步发展推广,进而实现全口岸顺利推进实施。
第二,无船承运人队伍不断壮大。据不完全统计,从2005年11月至2018年5月,已经增加4倍之多,海运提单(样本)备案数量同比增长。无船承运人队伍发展壮大,历史上庞大的货运代理企业逐步转变为无船承运人,使得海运服务的参与者队伍更加规范。
第三,《国际海运条例》和《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实施,致海运提单(样本)备案数量不断上升,为支持沿海各地外贸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提供了查证的渠道和便利。
海运提单(样本)备案问题
经过近20年的运价备案和提单格式样本登记,此项工作同步取得长足进步。回顾海运提单(样本)备案工作,总结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将有利于其今后的进一步发展。
一是,海运提单(样本)备案规范需要相应补充、完善。《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是《国际海运条例》的补充,《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细化了“提单登记”的内容,是指从事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的承运人的“提单格式”登记或是“提单样本”登记。海运提单(样本)备案没有任何有关承运货物的信息记载,而且通过实践观察,海运提单(样本)备案数量成千上万,各承运人提单大小规格、色彩安排、纸张标准、扫描质量等不尽统一、五花八门,应建立统一的格式标准和要求。